各学院、各部门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第九条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为了保证您在2021年度及时享受国家个税减免红利。请您于2020年12月20日前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。
进入个人所得税APP界面,点击“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”模块,核对2020年填写信息是否需要更新,若需修改,可点击“修改”,信息确认后点击“一键确认”。
财务处
2020年12月11日